(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吴懿,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绍军,男,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玉梅。 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游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132元和滞纳金3,005.64元,期限均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清单);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方煜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1,132元及相应滞纳金3,005.64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132元; 二、被告游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述欠款的滞纳金人民币3,005.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游玉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方 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