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25号 申请人杭州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学前路1号康桥中学实验楼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朱超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文文,女,杭州铁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杭州铁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0283485,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均为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杭州铁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铁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