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266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晋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麒发,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麒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21.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麒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麒发系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138号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68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原告系对被告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根据被告房屋开发商上海顶峰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按每月每平方米6.50元向办公楼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然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21.92元,原告催要未果,遂涉讼。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21.92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麒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21.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麒发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邹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培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