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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特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3
摘要:(2014)嘉民一(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赵继钧。 申请人赵继钧申请宣告夏培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继钧称,被申请人夏培基系申请人的丈夫, 2009年起被申请人患病,出现脑梗塞、脑萎缩。因被申请人完全不能辨认和
(2014)嘉民一(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赵继钧。
  申请人赵继钧申请宣告夏培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继钧称,被申请人夏培基系申请人的丈夫, 2009年起被申请人患病,出现脑梗塞、脑萎缩。因被申请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夏培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夏培基的法定监护人。
  经查,夏培基,男,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XX路XXX弄X号XXX室。系申请人的丈夫。因被申请人目前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夏培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夏培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评定,鉴定结论如下:夏培基目前在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
  据此,本院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夏培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赵继钧为夏培基的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强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晓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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