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认(外)字第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3
摘要:(2014)沪一中民认(外)字第7号 申请人周冬莲,*出生,汉族。 申请人周冬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司法官法庭对林奕与周冬莲离婚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生效的(P)SYC5985/2011号离婚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行政
(2014)沪一中民认(外)字第7号
申请人周冬莲,*出生,汉族。
申请人周冬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司法官法庭对林奕与周冬莲离婚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生效的(P)SYC5985/2011号离婚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司法官法庭作出的(P)SYC5985/2011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澳大利亚联邦行政司法官法庭作出的(P)SYC5985/2011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长 姚夏海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韫镠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