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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1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引弟,*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水涛,*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妹,*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洪连,*生,汉族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引弟,*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水涛,*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妹,*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洪连,*生,汉族,户籍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洪治,*生,汉族,户籍地****,居住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邱引弟、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邱洪治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28日送达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邱引弟、邱洪治系公告送达,于2014年3月18日送达。邱引弟、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邱洪治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28日送达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于2014年3月18日公告送达邱引弟、邱洪治。而邱引弟、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邱洪治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期间并无可以顺延的法定事由。鉴于上诉人提起上诉已经超过了15天的法定上诉期间,故其上诉本院予以驳回,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引弟、邱水涛、朱小妹、邱洪连、邱洪治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非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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