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军,*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军,*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连佳机械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王全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王全军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全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