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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1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艾瑞市场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丫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号2号楼,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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