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1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林,*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林,*出生,汉族。
上诉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营地在淮安市清浦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新沂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地。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乙方违反承诺,则按原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被上诉人王文林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弄11号102室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