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文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金保。 上诉人岳文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文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文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岳文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岳文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珏 代理审判员 肖 人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