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织芸,*出生,汉族,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兰,*出生,汉族,现住***。 上诉人孟织芸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孟织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织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