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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10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平,*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瑜,*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吴玉富,*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孙美英,193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吴平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平,*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瑜,*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吴玉富,*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孙美英,193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吴平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确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与座落于****的不动产有直接关系,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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