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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10号 原告张洪梅。 委托代理人周冰如。 被告顾泉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梅与被告顾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梅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10号
  原告张洪梅。
  委托代理人周冰如。
  被告顾泉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梅与被告顾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梅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洪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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