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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9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988号 原告周济民。 被告黄昌。 原告周济民诉被告黄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济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988号
  原告周济民。
  被告黄昌。
  原告周济民诉被告黄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济民、被告黄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为此提供2012年9月14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2,000元给被告的银行汇款收据1张。
  被告黄昌辩称,其是收到原告汇的2,000元,但这是其为原告介绍老婆的介绍费,并不是借款。介绍最后是成功的,原告与介绍的女子登记结婚,故不同意归还这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周济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2,000元给被告黄昌。同年,在被告黄昌的介绍下,原告周济民与钱爱萍相识并成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告主张之其汇给被告的2,000元即是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在被告不认可借款的情况下,仅凭银行汇款收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济民要求被告黄昌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周济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施惠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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