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兰生,*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蒋丽丽,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清宇,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彦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杜兰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兰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兰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兰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25元,由上诉人杜兰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