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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9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兰生,*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蒋丽丽,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清宇,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兰生,*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蒋丽丽,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清宇,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彦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杜兰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兰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兰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兰生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8.45元,由上诉人杜兰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燕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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