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皖平,*生,汉族,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皖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皖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皖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皖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皖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