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10号 原告上海成功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和观光开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徐富荣,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功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和观光开发株式会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因原告上海成功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成功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900元,由原告上海成功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清 审 判 员 任明艳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