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 负责人吴文新,行长。 原审被告薛翀宇,*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沈莉莉,*生,汉族,住***。 上诉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号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