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元军,*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志法、杨飞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锦建,*生,汉族,住***。 原审第三人上海和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朱尔瞻,*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朱成,*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朱军飞,*生,汉族。 上诉人黄元军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注册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转让的企业上海和盈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路288号10幢二楼B162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