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颖,*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毅,*生,汉族。 上诉人王健颖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恢复上海市徐汇区*街150弄27号101室内被截断的管道,故与不动产有直接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