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钦业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钦业园艺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路2299号东区58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土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