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苑宾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允海,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院长批准,免除上诉人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久地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闻淙 代理审判员 许 京 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璐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