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晨。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为2013年12月2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付款人为上海荣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玥 代理审判员 黄亦栋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建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