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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催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2014)虹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晨。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
(2014)虹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晨。
  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为2013年12月2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付款人为上海荣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瀚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玥
代理审判员 黄亦栋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建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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