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陀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刘仁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仁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仁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仁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刘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