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韬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生,汉族。 上诉人上海韬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应以其生产基地作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