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萍,*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陆俊豪(系韩国萍女婿),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仕良,*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昌荣,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国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国萍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国萍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国萍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韩国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