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苑,汉族,*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民生中医大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晔,汉族,*出生,户籍地***。 上诉人李苑、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上海民生中医大药业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叁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涉案的相关材料等均在虹口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张晔以上诉人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的股东身份,代表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上海民生中医药研究所的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路668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