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夕刚,*生,汉族,住***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小梅(曾用名夏琼),*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广昊贸易有限公司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夕刚,*生,汉族,住***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小梅(曾用名夏琼),*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广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蒋夕刚、夏小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因分配利润而产生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如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应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