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中民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韩岑因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岑又以被上诉人等在一审宣判后已就上诉人诉讼中提出的地铁票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实质性改进为由,于2014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韩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德宏 审 判 员 姚建中 审 判 员 鲍韵雯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