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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9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4
摘要:(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沈琴。 被告刘洋(第一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被告)。 负责人臧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女,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 原告沈琴诉被告刘洋、被告张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沈琴。
  被告刘洋(第一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被告)。
  负责人臧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女,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
  原告沈琴诉被告刘洋、被告张成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晓云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撤销对被告张成刚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琴诉称:2014年4月14日,第一被告驾车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青浦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人民币4,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洋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书面辩称: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为准。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车损,原告应提供维修发票及明细予以佐证,我司认可定损金额4,900元。不承担诉讼费。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12时17分,第一被告驾驶苏****小型汽车与原告驾驶的其自有的沪****小型轿车在本区沪青平公路2888号停车场内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青浦交警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为4,900元,原告实际支付车辆修理费4,900元。
  还查明:第一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定损单、车辆修理费发票及清单,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二被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修理费,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余款2,900元由第一被告赔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沈琴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刘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琴车辆修理费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副 庭 长 陆晓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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