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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民初字第4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1
摘要:(2014)沪铁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陈伟文。 被告郑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文诉被告郑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2014)沪铁民初字第406号
  
  原告陈伟文。
  被告郑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王曦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文诉被告郑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6,470元。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车辆修理费等共计13,970元。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慧娣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文、被告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22日18时许,案外人黄某某驾驶原告陈伟文所有的、牌号为沪DTXXXX小型轿车,被告郑荣驾驶牌号为沪A5XXXX小型轿车,两车均沿延安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高架延西立交北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黄某某驾驶车辆的车尾损坏,被告郑荣的车头损坏。交警部门经核查,该路段无此事故监控录像资料,无目击证人。同时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案外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的车道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黄某某及被告郑荣在交警部门的陈述,案外人黄某某违章进入导流线,再欲向右侧变道,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郑荣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确认案外人黄某某与被告郑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伟文为修理受损车辆支出修理费12,500元、停车费1,250元、评估费200元、资料费20元。郑荣系沪A5XXXX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事发时此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伟文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伟文车辆修理费5,250元;
  三、被告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伟文停车费625元、评估费100元、资料费10元,共计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郑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慧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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