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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1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涂海静。 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 原告涂海静与被告徐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海静的委托代理人陶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涂海静。
  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
  原告涂海静与被告徐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海静的委托代理人陶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海静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因自身原因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09年4月起多次通过银行转帐出借给被告共计人民币15万元(币种下同)。2011年10月双方分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屡屡推脱。2013年1月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仍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
  被告徐正辩称:还款计划确实是其书写,私下调解同意归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告于2009年4月19日、2009年7月9日、2010年1月22日、2010年12月27日、2010年11月26日在银行向被告账户分别转帐4万元、2万元、2万元、3.5万元、3.5万元,共计15万元。2011年10月原、被告恋爱关系终止,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2013年1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于2013年2月先期给予原告2万元整,于2013年6月前给予原告5万元,于2013年6月后分三批,每批2万元整,在2014年7月归还完结;以上款项合计13万元整,原、被告确认无误,签字生效。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零星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底单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海静人民币13万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被告徐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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