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9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1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941号 原告顾震国。 委托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馨,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委托代理人曹伟。 原告顾震国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941号
  原告顾震国。
  委托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馨,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委托代理人曹伟。
  原告顾震国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震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馨、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震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馨、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震国诉称,本市恒丰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旧里独栋私房,原产权人系倪小五去世后,现房屋产权人为原告等人,该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并存放原告的私人物品。2007年系争房屋被列入许可拆迁的范围,但被告与原告方至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将系争房屋拆除,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损毁遗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旧家具和日常用品损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赔偿房屋内一张珍贵的彩照遗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赔偿原告租金损失费30000元。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辩称,被告并未拆除系争房屋,房屋可能是房屋年久失修,且周边的房屋均被拆除,房屋缺乏支撑而自然倒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孙甲、孙乙、孙丙(原告系三人的外甥)系本市恒丰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共有人。2007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2012年12月31日,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闸房管拆重裁字(2012)第40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顾震国、孙甲、孙丙、孙乙,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恒丰路XXX弄XXX号,迁至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2、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56901.50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搬家费及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后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6月17日,本院判决维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上诉,2013年8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拆除了系争房屋,造成原告私人物品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费。
  审理中,经本院核实,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已被清空。就房屋倒塌原因,被告认为可能是房屋年久失修,周边的房屋均被拆除,原告方的房屋缺乏支撑而自然倒塌。原告表示系争房系独栋房屋,对其他被拆迁房屋的拆除不会影响原告的住房,房屋损毁系被告拆错房屋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拆迁裁决书》、一、二审行政判决书、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认为被告损毁了系争房,造成其个人物品及其他损失,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房屋毁损系因被告所为或因被告原因所致,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震国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赔偿旧家具和日常用品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彩照遗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租金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顾震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晶
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
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