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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0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01
摘要:(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鲁勋。 被告丘荣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忠明。 委托代理人张煜昊。 原告鲁勋与被告丘荣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032号
  原告鲁勋。
  被告丘荣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忠明。
  委托代理人张煜昊。
  原告鲁勋与被告丘荣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丘荣伟、被告大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勋诉称,2014年3月24日21时18分许,原告驾驶的牌号为鲁NVXXXX小型轿车在本市中兴路恒丰北路附近被被告丘荣伟驾驶的牌号为沪B5XXXX小型汽车撞及,后双方在《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签名确认,被告丘荣伟负全责。原告产生的车辆损失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8元、鉴定费160元,以上费用,要求大地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被告丘荣伟负担。
  被告丘荣伟未应诉答辩。
  被告大地公司书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物损评估结论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车辆损失费688元。评估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21时18分许,原告驾驶的牌号为鲁NVXXXX小型轿车在本市中兴路恒丰北路附近被被告丘荣伟驾驶的牌号为沪B5XXXX小型汽车撞及,后双方在《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签名确认,被告丘荣伟负全责。事故后,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原告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68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含图像费)160元。
  另查明,牌号为沪B5XXXX车辆的所有人系案外人许某某,该车的交强险投保于大地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车辆信息表、事故车辆评估意见书、勘估表、评估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确认被告丘荣伟负全责。故被告大地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非交强险范围内的费用由被告丘荣伟负担。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经有关部门评估为688元,本院予以确认。评估费非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故本院确认由被告丘荣伟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勋车辆损失费人民币688元;
二、被告丘荣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勋车辆评估费(含图像费)人民币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鲁勋已预缴),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丘荣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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