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虞冬琛。 被告王勤。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鸣。 委托代理人王然。 原告虞冬琛诉被告王勤、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慧娣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冬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勤、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王勤驾驶牌号为沪MF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B1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王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虞冬琛为修理受损车辆支出修理费700元。王勤系沪MFXXXX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此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虞冬琛车辆修理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王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慧娣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