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499号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委托代理人侯伟忠,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减半收取计3,100元,由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