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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4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9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499号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委托代理人侯伟忠,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499号
  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
  委托代理人侯伟忠,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减半收取计3,100元,由原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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