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638号 原告卫某某。 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638号 原告卫某某。 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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