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严峰。 委托代理人陈崖峰,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锦,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珺。 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峰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严峰以双方于他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峰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峰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20元,减半收取为16,760元,由上诉人严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娄 永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