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378号 原告李晔捷。 委托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云福。 被告刘彩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晔捷与被告乐云福、刘彩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晔捷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晔捷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