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490号 原告顾甲。 委托代理人马甲。 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乙。 被告顾乙。 被告马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甲与被告马乙、顾乙、马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顾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5元,减半收取计9,832.5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