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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4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490号 原告顾甲。 委托代理人马甲。 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乙。 被告顾乙。 被告马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甲与被告马乙、顾乙、马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顾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甲申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490号
  原告顾甲。
  委托代理人马甲。
  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乙。
  被告顾乙。
  被告马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甲与被告马乙、顾乙、马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顾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5元,减半收取计9,832.5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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