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乐清市顶呱呱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斌。 申请人乐清市顶呱呱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27384456,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出票人上海精益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华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乐清市顶呱呱电气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9月30日,到期日2014年3月30日,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顶呱呱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糜丽芳 代理审判员 魏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其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