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珍,*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丕华,*生,汉族,住***。 上诉人徐秀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上诉人徐秀珍于同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秀珍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秀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徐秀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