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志远。 委托代理人吴铭,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志豪。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文英。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英娣。 一审第三人史为菊。 一审第三人金善庆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志远。
  委托代理人吴铭,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志豪。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文英。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金英娣。
  一审第三人史为菊。
  一审第三人金善庆。
  再审申请人金志远因与被申请人金志豪、金文英、金英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志远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志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志远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