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磊。 法定代理人张彩军,系张晓磊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张彩军、徐红梅、张晓磊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张彩军、徐红梅、张晓磊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彩军、徐红梅、张晓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