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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兆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从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琪。 上诉人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兆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从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琪。
  上诉人东森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袁琪住所地及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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