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茂。 原审被告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琴。 原审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中固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 上诉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所有被告的实际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地均不在上海市青浦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609弄4幢3号楼201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