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16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有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亦梅。 原审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育明。 上诉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不服上海市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有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杰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亦梅。
  原审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育明。
  上诉人南京市高淳中医院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主要诉请对象是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且本案所谓相关的“联营”活动均在南京市高淳区,本案应移交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上诉人作为原审第三人无权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无权提出管辖权上诉。原审法院用民事裁定形式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