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守一,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 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承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