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圣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媛。 上诉人田圣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26日,上诉人田圣华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田圣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9.69元,由上诉人田圣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骏南 |